代位权的诉讼效果是怎样的
1、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是:债权人代表其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之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仅受到限制,但并未丧失。
2、法律分析: 对债权人的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其代位权。
3、【答】:代位权诉讼胜诉的法律效力如下: (一)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权利的,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4、对债务人的影响:法院判决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不能对其债权人行使的权利作出任何处分,也不能阻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5、代位诉讼是一种有效的债务保全措施,即:“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债务人的债权,但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
代位权诉讼时效中断是什么意思
1、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请求权不能行使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全,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某些法律事由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中止,直至制定阻碍诉讼时效进展的法律规定。诉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权利的,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4、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届满的诉讼时效因与权利人未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而失效,必须重新开始诉讼时效的制度。 《民法通则》之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请求或者约定履行义务而中断。
5、法律分析:诉讼时效的中断,又称诉讼时效的延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使前一诉讼时效期限无效的行为。当法律规定的事由结束时,诉讼时效就终止了。重新开始计算。
已协助保全的执行阶段提出异议,申请人可提前代位权诉讼吗?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回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异议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限于法院在进入执行阶段时采取的行为,包括不作为和不当行为。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必须满足执行的正式要求。 《民事诉讼解释》第五百四十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裁决书原件。
代位诉讼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更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更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适用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行动系统。
至于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代位追偿债务人的债权。以自己名义享有的权利。可见,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来进行。
关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
“代位权限制了债权人诉讼请求的数额。由于代位诉讼涉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重法律关系,因此债权人诉讼请求的数额应当限制在两个方面。
保险法并未明确保险人是否应当以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历来存在争议。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普遍认为保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债务人成失信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之诉吗
1、债权人可以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代位权诉讼提起代位权诉讼,但上述权利不能专属于债务人本人。
2、法律主体性:在下列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代位权:债务人懒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或者债务人懒于行使与债权相关的从属权利,影响债权人的正当债权。
3. 4) 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强制执行第三人的财产。债务人无财产可执行,同时对第三人有正当债权但未履行的,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申请代位第三方财产。
4. 是的。执行法院对强制执行期间代位权诉讼其他人保全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时,次债务人(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债权,执行法院不得继续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即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诉讼的方式救济其权利。
5、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未执行的,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申请代位第三人的财产。
债权代位执行程序具体是怎样进行的
一、法律分析:代位执行的程序: (一)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出代位执行申请; (二)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书; (3)第三方反对; (4) 针对第三方的强制执行。
2、行使代位权的程序。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其代位权。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依法享有债权;债务人懒于行使债权和从属权利,且该权利不属于债务人本身专有;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第三人正当债权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被执行人是否无力清偿或者逾期履行债务,第三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向第三方发出债务履行通知。
5、仍体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但仅在执行程序中行使。代位权的含义。债权人可以绕过债务人,以原告的名义直接起诉次级债务人,获得债权的清偿。
代位权诉讼四要件
1、债务人必须拥有对抗第三人的债权、返还请求权等物权;必须是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2、法律分析: 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条件: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和债务。债务人对第三人有正当债权。债务人一定是懒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损害债权人的权利。
3、法律主体性:代位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代位权等,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代位追偿债务人的债权。对方以自己的名义。的权利,但这些权利不能专属于债务人本人。
4、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其债务人的债权已经终止;债务人懒于行使其期满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5、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懒于行使其正当债权的;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个人独有。
执行立案后又打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需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被起诉后,如果诉讼案情过于复杂,可以聘请律师积极应诉。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规定的,应当立案。
能。只要能够确定执行财产属于执行人,就可以强制执行,但比较麻烦。
代位权在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债务的外在效力。代位权是合法请求权的权力。无论第三人是否同意,债权人都享有这一权力。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需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交易对方可以针对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抗辩。
债权人的代位权范围以债权范围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一种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 人未依法行使权利。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代位权,原执行查封是否还有效
强制执行期间代位权诉讼案件审结,法院判决解封;法院收到申请后,一般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但这需要法院安排时间,只能与法院协商。
抢占。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清点需要保全的财产强制执行期间代位权诉讼后,在现场或者异地加盖印章、封存。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期间代位权诉讼需要保全的财产移至一定地点并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准被申请人使用或者处分。
执行终止后,原扣押强制执行期间代位权诉讼的效果将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冻结是有一定期限的。如果法院执行完毕,司法冻结的财产一般会采取解冻、查封等措施。
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1、法律主体性: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权利受损时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该权利。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
2、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如下:代位权有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
3、法律主体性:当事人提起诉讼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院审理时间一般在六个月内。如果协商的话,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代位权诉讼民法典规定
法律解析强制执行期间代位权诉讼: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短期诉讼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的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债权有效存在,且债务人疏于行使其权利,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后果。
法律主体强制执行期间代位权诉讼:《民法典》中代位权的规定,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权,债权人未实现债权,直接向第三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纠纷。代表债务人自己的名字。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本身。
债务人的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代位诉讼裁定生效前,受理债务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债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代位诉讼及执行期间债务代位诉讼的成立条件的介绍就到此为止。不知道你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记得添加书签并关注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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